古時很多國家都有流放的刑罰,流放地通常是離島或極偏遠的地方,使遭到流放的人很難返回原居或活動的地方。譬如早年大英帝國常把罪犯流放到澳大利亞,俄羅斯帝國多將異議分子流放到西伯利亞,日本幕府將軍則多把公卿武士流放到北海道或佐渡島、隱岐島。

至於中國,或許因為幅員太大地廣人稀的地方太多罷,流放多數時候得先按罪名輕重,決定流放距離遠近後,才決定流放的地點。

早自北周開始,流放即分為五等,從距離皇城2500里起,罪每加一等增加500里。隋唐時改為三等。

中國很早就有流放的記載,《尚書》堯典中說:流宥五刑,又說流共工於幽州,放驩兜於崇山,竄三苗於三危,殛鯀於羽。《尚書》中說:成湯伐桀,放於南巢。不過一般說來,遠古時代的流放只是零星出現。

現在看來頗為有趣的是,按《史記》記載,堯舜時期的流放地點在幽陵、崇山等四個地方,這些地方大概在今天的北京、甘肅一帶。或許在當時,這些流放地點已可算是最遠的四極了。

中國的流放制度約在秦漢時逐漸形成體制,到南北朝後期正式列入五刑,成為次死刑一等的重刑。也就是說,既然免去一死,活罪難逃,因而流放去戍邊。隋唐之際,流放制度確立,自後一直影響到清朝。

不過,並非所有流刑都是終生的刑罰。在秦朝以前,流放期限一般是十二年到無期。南北朝時改為最長六年,唐朝以後則縮短為三年。

《新唐書‧刑法志》中說,至隋始定為流刑三,自一千里至於二千里。唐皆因之。流移人在道疾病,婦人免乳,祖父母、父母喪,男女奴婢死,皆給假,授程糧。十四年,詔流罪無遠近皆徙邊要州。後犯者浸少。十六年,又徙死罪以實西州,流者戍之,以罪輕重為更限。

《舊唐書‧刑法志》則說,玄齡等遂與法司定律五百條。流刑三條,自流二千里,遞加五百里至三千里。

至於流放的地點,隨時代發展而不斷改變,並沒有一定。譬如堯舜時期發配到今天的北京、甘肅一帶,秦漢時期是房陵(今湖北房縣),後來擴大到酒泉、敦煌一帶。宋朝一度曾將西北地區設為流放地,沒想到正好方便罪犯逃亡塞外,不得不改為流放到煙臺的沙門島及兩廣一帶。

元明時期的流放地點選擇性更大,基本原則是把「南人發北,北人發南」,即北方人流放到湖廣,南方人則流放到東北地區。

明朝改流刑為充軍,《明史‧刑法志一》:充軍者,明初唯邊方屯種。後定制,分極邊、煙瘴、邊遠、邊衛、沿海、附近。換言之,極邊、煙瘴或邊遠的差別,只在發配戍邊的距離遠近而已。清初沿用了這套規定。

《清史稿.卷一四三.刑法志二》:明之充軍,義主實邊,……邊遠、極邊、煙瘴為五軍。清初裁撤邊衛,而仍沿充軍之名

不過,清朝刑律規定相當詳細。附近,發二千里;邊衛,發二千五百里;邊遠,發三千里;極邊、煙瘴,俱發四千里。如無煙瘴地方,即以極邊為煙瘴,定衛發遣。流放的人限日行五十里,若三千里限二月,二千五百里限五十日,餘準是。流人每天的食物由當地政府供給。當然,犯人難免遭受解役兵丁的肆意虐待,困苦、飢餓及疫病等,都隨時可能威脅流人的性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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