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國土廣袤,常有大片荒地乏人開發,尤以邊地為然,因此歷朝歷代總會想方設法移民充實邊地。但邊地有了大量移民和駐軍後,糧食供應會成為新問題。要經常性把大批糧食運到邊關非但所費不貲,也不是件容易事。

明朝解決這個問題用的是開中法。開中法就是鼓勵商人運糧到邊塞,藉以換取鹽引,就是販售食鹽的資格。開中法沿襲自宋﹑元兩朝﹐但明朝多用於邊地﹐以吸引商人運糧到邊防要地﹐充實邊境的軍糧儲備。

明初的邊塞地大而欠發達,人口胡多漢少,開中制可說是藉利益導向的手段,鼓勵商民屯邊與開發。

明洪武三(1370)年開始的開中法,有點類似北宋採用的折中法。洪武四年始定中鹽例,規定運五石糧食即可向朝廷換取兩百斤鹽引。由於長途運糧耗費巨大﹐鹽商乾脆在邊區僱人開墾田地﹐直接生產糧食換取鹽引﹐稱為商屯。後來不限於糧食,布料、銀兩、馬匹等都有機會換取鹽引。

《明太祖實錄》中說,洪武三年六月辛巳:轉輸之費省而軍儲之用充……令商人於大同倉入米一石、太原倉入米一石三斗者,給淮鹽一引,引二百斤。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繳之

開中法分報中﹑守支﹑市易三個步驟。邊商先報中﹐向邊塞政府繳糧換取鹽引後,內商憑鹽引到指定的鹽場支鹽,再交給水商,把鹽運到指定的地點販售。

開中是由邊鎮官員先具體列出向某個地方納糧的數額,以及可換取鹽引的額度,而後公開招標。商販只要認為有利可圖,即可報中,亦即投標接下這個標單,負責運送指定數額的糧食到指定地點,交割後即可獲取定額的鹽引,憑以向運城、直蘆或兩淮鹽場領鹽,而後自行販售。開中加報中,形成完整的政府招商活動。

明初的商屯東起遼東﹐北到宣大﹐西到甘肅﹐南到交阯﹐幾乎各處都有﹐確有助於邊防軍糧儲備,也間接協助了開發邊疆。根據各地邊塞當時的需要﹐除糧米外﹐有時也可用布絹﹑銀錢﹑馬匹等換取鹽引﹐但以糧食為主。憲宗成化年間停止開中法﹐鹽商可直接在戶部﹑運司納糧換取鹽引。

開中法看起來是個不錯的辦法,但隨著吏治腐敗﹐皇室﹑貴族及各級官僚都發現鹽引有利可圖﹐紛紛奏討鹽引轉賣給鹽商﹐從中牟利。這種現象被稱為占窩。占窩現象愈演愈烈﹐非但破壞了開中制度﹐也嚴重影響到國家的財政收入﹐因而改革鹽法的聲浪越來越大。

孝宗弘治時﹐葉淇任戶部尚書﹐把舊制改為折色法,允許商人以銀代米繳納給運司﹐解至太倉再分給各邊﹐每引鹽輸銀三四錢不等﹐致使太倉銀多至百餘萬﹐國家財政收入突然大幅增加。有趣的是,開中法並未因而廢止,而一直沿用到明末。不過,邊地鹽商這時紛紛舉家內遷﹐商屯制度迅遭崩壞﹐邊防的糧食儲備也因而大減。

陸深《燕閒錄》中說,「沈存中《筆談》載,兵部員外郎范祥為鈔法,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四貫八百售一鈔,至解池請鹽二百斤,任其私賣,得錢以實塞下,省數十郡搬運之勞。此即今日開中給引之始。」

明世宗時﹐楊一清曾奏請召集商人開中﹐實行商屯。穆宗隆慶二(1568)年,更以龐尚鵬為右僉都御史﹐管理鹽政﹑屯田﹐督辦九邊屯務。雖然他與陝西三邊總督王崇古規畫在邊地推行屯田開中﹐並且大力推動,但因開中法崩壞日久﹐始終難收實效。

開中法是晉商興起的重要原因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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